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除外,下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市审核公告)企业的评定,申报国家(一级)和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评定标准(含通用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
规模以下工贸企业,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微型工贸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下(含50人))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化创建按照《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2)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3)。
第五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作为全市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评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评审资格证书。
未取得评审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的自评、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自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自评报告》。
(二)无自主自评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推荐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帮扶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对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人。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第八条 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的任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或社会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的中介帮扶活动。
第九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
(一)企业经自评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将《自评报告》连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
(四)对规模以下企业、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或评审组长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安全主任、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证书。
(六)对评审达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的企业,评审费用由企业参照政府购买评审服务的标准自行承担,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核达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相应的证书。